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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http://hbhmbwjc8.com 更新时间:2016-02-24 10:39:13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外贸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1、货代可以有条件扣留单证,如报关单、核销单等,但是提单除外。

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解读2、在FOB 条件下,货代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CIF、C&F就更不用说。

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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